以上案件均違反

商品說明條例 (第362章)

條例第6及第7節列明,出售任何附有虛假商品說明的貨品即屬違法。在海鮮貨品中,商品說明或包含以下資料:

  • 海鮮品種
  • 化學品的含量
  • 漁獲來源地
  • 生產方法(野生或養殖)
  • 捕魚及養魚方法是否符合道德標準,如沒有剝削勞工、沒有傷害自然環境等。

即使只是口頭作出虛假陳述,也有可能被視為作出虛假商品說明。

除了商品說明條例 (第362章)以外,以下兩條條例均有可能被用作起訴標錯海鮮的案件。

《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》(第132W章)

第61節禁止任何人展示在食物的性質、物質、或品質方面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說明

《食物及藥物(成分組合及標籤)規例》(第132W章)

要求預先包裝的食品需且有符合標準的標籤。

其中,標籤雖要包括以下資訊:

  • 食品名稱
  • 成份列表
  • 製造商或入口商的名字(產品有列明來源地除外)

“預先包裝食物” 指任何經全部或部分包裝食物以致 —
(a)如不打開或不改變包裝,則不能將包裝內的食物變更;及
(b)該食物可隨時作為單份食品,交給最後消費者或飲食供應機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