條例第6及第7節列明,出售任何附有虛假商品說明的貨品即屬違法。在海鮮貨品中,商品說明或包含以下資料:
即使只是口頭作出虛假陳述,也有可能被視為作出虛假商品說明。
第61節禁止任何人展示在食物的性質、物質、或品質方面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說明
要求預先包裝的食品需且有符合標準的標籤。
其中,標籤雖要包括以下資訊:
“預先包裝食物” 指任何經全部或部分包裝食物以致 —
(a)如不打開或不改變包裝,則不能將包裝內的食物變更;及
(b)該食物可隨時作為單份食品,交給最後消費者或飲食供應機構